选择独立信托人

选择独立信托人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一个关键的考虑是应该选用大型机构附属信托人还是独立公司。例如,选择附属银行信托人的好处是可以使用银行内部的资源。选择独立信托人的话,问题是若信托人并非银行的一部分,会由谁管理投资事项?考虑到很多不同的因素,独立性不应视作为缺点。

信托人的角色在金融服务业界乃独一无二。虽然这可能不甚正确,但通常,现今的客户都会要求信托人除本身职责外,更要身兼投资顾问和银行家,即使信托人并非该方面之专家。这不一定为客户带来最大得益。传统上,信托人的角色有别于投资顾问和银行家,而且只会负责其具资格操作的业务。

大型财务机构或银行信托人未必能够成功区分这些角色,因为他们可能承受着销售机构本身产品的压力。使用机构本身的产品不一定是对客户最有利的选择,可惜某些机构信托人往往身不由己,不能向客户提议独立、外部的方案。

例如,当独立信托人选择银行家或投资经理的时候,他们有能力审视一系列不同机构及金融产品/服务,而且不会因为受到压力而影响其选择。独立信托人更可以考虑银行信托人不列入考虑范围之内的财务机构。若某财务机构未能履行双方同意的投资参数,独立信托人可即时终止双方关系。相反,若一家大型财务机构在信托公司内有既定之利益,即使是有利于客户,信托人也不一定能轻易终止关系。

独立信托人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以管理高度复杂的机构/实体,并且灵活自主,可以使用一系列经过精挑细选的财务机构,提供最合适的服务予客户。

总括而言,独立信托人相比机构信托人有以下优势:

·中立性-信托人不会偏重某种服务

·避免利益冲突-信托人不需要将所有金融服务交由同一机构处理·专门化-信托人可为客户设计独一无二的信托组合,而且选择资产分配时不会受到不适当的影响。

·独立信托人按照其客户及实益拥有人的需要管理资产,不受资产多寡影响。

·客户的财务资料只由一家公司保管,客户私隐获得保障。

·信托人可使用多个金融构的服务,令客户持有的资产多样化,以分散投资风险。

·信托人可自由细心挑选适合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