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政策变化历程

  文章导读: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通知》,一时间引起了业内的激烈讨论,那这是第一次出台政策加强指导和监管众筹吗?很显然并不是,为您整理2014-2015年的相关文件,一起来看看。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提供证券的转让服务等等。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场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只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

  值得注意的是,8月10日,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这一修订,标志着监管思路上整体衔接正式完成。之前的众多概念尘埃落定,两种最终确定的业务形式水落石出: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在监管思路上,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的股权众筹业务,将采取对机构和业务的双重核准制,采取了严格的准入制;对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采取了相对宽松的事后备案制,对于机构和业务,均要求事后备案。在接受备案的主体方面,前述五类机构均为传统的证券行业的从业机构,这也标志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规范监管,将先从证券行业的“正规军”开始,而目前市场上诸多“众筹”平台,则大多是科技类、信息服务类的工商企业,无法被纳入上述五类主体之中。

同时我们也能看出对众筹的监管政策是循序渐进,并且越来越清楚明晰的。相信完善的监管政策能促进众筹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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