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购买理财产品需谨慎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余钱渐渐多了起来,产生了投资理财的需求。目前,我国主要的投资渠道不外乎炒股、炒期货、炒房及购买理财产品等。股票、期货风险高,对于相应专业水平的要求也较高;房屋变现手续复杂、税费繁多、周期长,虽然部分城市已放宽限购,但目前炒房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仍成本过高。于是,周期灵活、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比定存预期年化利率高的理财产品成了更多人的选择。

越秀法院凌法官介绍,今年以来,越秀区法院审理了多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纠纷起因多是银行员工或其他个人许以高额回报,介绍、介绍朋友或客户购买私人理财产品,因融资方资金链断裂或卷款潜逃,导致投资者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落空,甚至本金都无法收回。投资人因不清楚融资方的具体情况,无奈将介绍人起诉至法院。

在处理这一纠纷时,法院一般先确认投资人与介绍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若投资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订立有委托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也无法证明介绍人从其投资行为中受益或承诺还本付息,并收取了投资款,则会认定投资人与介绍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支持投资人向介绍人追偿。

若有证据证明投资人与介绍人之间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法院则参照民间借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预期年化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预期年化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的4倍(包含预期年化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法院只保护投资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对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过高的部分是不支持的。

因此,凌法官建议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人应前往银行等正规的投资机构或登录其官网办理,最好选择有银行等大型投资机构信用担保的产品。切记高回报必有高风险,避免盲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