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分类的重要意义

一、信托用语的乱象

信托业恢复经营已经有五个年头,但是,迄今为止,对于信托产品的分类或者说各种信托业务的名称,信托业仍然一个同一或者行业认同的标准,在信托理论研究中,也同样没有规范的信托业务品种分类及标准名称。 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混乱现象主要有:

首先,信托产品的分类没有一个同一或者行业共同认可的规范,大家经常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和时间采取的分类标准都不同。部分信托业人士根本就没有什么分类标准和分类的概念,一些信托机构随意创造命名和使用信托产品种类名称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了理论与实践上的严重混乱。

经常出现于报端的“交通信托”、“城市建设信托”等概念,其实都是根据信托资金运用的领域来命名信托的。但是,由此推论某信托公司推出的“教育信托”的资金是用于教育的,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个“教育信托”的资金运用有贷款、同业拆借等多种,但其运用完全与教育无关,而之所以称之为“教育信托”,据该信托的“信托计划说明书”说,是因为委托人“具有教育义务”(一种非常奇妙的说法)。

其次,同一种类信托业务的名称经常五花八门,例如“房地产信托”被称为“不动产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权利信托”或者“财产权信托”被称为“财产信托”等等。

再次,不同种类的信托产品使用同样或者高度相近的名称。这种情况最典型是“房地产信托”和“股权信托”这两个概念。许多人使用“房地产信托”这个名称是指的委托人以房地产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一种实物财产信托,但是,另外一些人则是指的资金运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信托,而且这些人中多数情况下根本不区分资金的运用方式是贷款还是投资。还有一些人使用“房地产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但他们实际上是指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而对于“股权信托”,则有可能指的是以公司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一种信托,也可能指的是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信托,也就是实际上是一种资金信托,还可能是委托人交付部分收购资金、信托公司以集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募集其余部分收购资金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股权收购资金信托”(MBO信托是其常见的一种)。

二、目前信托业界使用的信托产品分类的主要标准

不论论者是否主观意识,多数论者实际上都在运用一定的标准对信托产品进行分类,只是他们可能没有清晰的逻辑思路,或者标准是多元的,或者不能总是坚持一贯的标准。从业界的实践情况看,广泛运用的分类标准依次为:

第一,根据资金投向的领域或者对象区分,将信托产品分成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信托、金融信贷资产受让信托、实业投资信托等不同种类。

这种分类的最大问题是,实际上这种分类只看到了资金信托,对于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另外划定标准。目前这种分类方法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运用。这种分类的大行其道,某种意义上是目前中国信托业严重依赖资金信托业务生存现状的反映。

第二,根据资金运用的方式,将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租赁类、交易类等等。

这种分类方式和第一种方式的缺点是一样的,也就是完全忽视了非资金信托产品的存在。

第三,根据信托财产初始性质和状态进行分类。这也是本书作者的一级分类方式。根据这种方式,信托产品品种被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财产权信托(权利信托)及资金与非资金相兼的信托四大类别。

第四,根据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进行分类,将信托区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委托人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经济组织等情况的,为法人信托。委托人为自然人的,为个人信托。

第五,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分类。归于这一类的分类多数没有明晰的分类标准,甚至分类和命名有些莫名其妙。按照前面所述的“教育信托”命名的逻辑和标准进行信托产品分类,任何一个信托产品可以采用的名称可以多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因为委托人作为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其义务可以多得不计其数。

我们认为,导致上述混乱的重要原因是信托制度引入中国的时间太晚,信托业真正经营信托本业的时间也非常短暂,在这么短暂的时间里尚难以形成得到业界人士公认的分类标准和规范名称,而且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商业运用,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非常之多,信托品种的分类标准和名称规范,似乎不是最迫切的课题。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国外对信托种类的划分与信托产品的分类本来就没有世界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名称,美国有美国人的分类,日本有日本人的标准。这也加剧了信托产品分类和名称问题的混乱和困惑。

三、信托品种分类混乱导致的后果

这种信托品种分类混乱导致的直接后果是:

首先,由于一直没有业内公认的信托产品品种分类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信托产品规范名称,上述的语义混乱在信托业界是非常普遍的。这种信托产品分类和名称的混乱导致信托业界人士沟通交流时出现对同一概念的歧异理解,破坏了信托业界及信托研究者对话的基础,使信托业人士、信托理论研究者、管理者乃至社会公众涉及信托事务的对话经常成为“没有普通话的方言对话”,成了鸡同鸭讲,导致理论研究的混乱和实践上的许多重大困惑。

其次,信托业使用的各种非规范用语直接影响了管理层的管理规章用语,导致一些规章的概念词义含糊,可能引起信托业对信托业监督管理政策边界的多种解读和诠释,也可能导致各地监督管理的尺度、宽严标准大异其趣。

再次,信托业使用的各种非规范用语直接影响了媒体和社会公众,使信托业的混乱蔓延到社会之上,使信托知识的传播受到不良影响,对于信托产品的推介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信托业界人士都同意,信托制度在中国生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众对信托制度的认可,取决于信托观念的深入人心。但是,信托产品分类标准的缺失导致的信托产品分类和信托概念的混乱,对于在社会公众普及信托理念和知识只会起负面作用。

因此,信托业务品种的规范分类和命名,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相反,依据科学、规范的分类标准对信托业务品种进行规范分类和命名,对于信托理论研究和信托业实践中统一话语,以及对于中国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品种的创新开发、信托业务标准操作流程的设计、信托产品的推介、信托业的监督管理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