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法律限制范围有哪些?(http:///)编辑提醒广大投资者,股权众筹后通常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投入到项目中去,因此可以当做是私募基金。2014年8月证监会公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也专门有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的一章。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根据2014年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7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第85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87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第8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第92条)。
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则不必按照这四条的规定进行,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对象募集均不是真正的证券业务,还是属于民间股权投资。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而第十三条则明确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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