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 发展前景大好

8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提出要求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有分析认为,“保险业新‘国十条’将对保险资金运用产生导向作用,将对A股市场形成利好,同时,保险资金会发挥长线投资作用,也适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另有业内人士称,国务院以顶层设计的形式,明确保险行业在经济社会中地位,将极大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两市保险股也将迎来价值重估的机会。此次着眼重点是保险业服务国计民生。

“新国十条”为保险业制定愿景、规划路径,将保险业推向一个全新的高度。一时间,微信朋友圈、微博,整个保险业被“新国十条”刷屏。不管是举足轻重的业界大佬,还是普通营销员,都认为政策红利释放,保险业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期。

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近期频发的地震、台风等巨灾,使得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再一次凸显。8月3日,云南鲁甸发生6.5级地震。7月18日,海南省遭遇了41年来最强一场台风“威马逊”。

对于巨灾所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我国所采用的主要救助方式就是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款。保险则并未在我国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据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今年“两会”上介绍,在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至40%,我国比例尚不到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意见》的出台可谓应运而生。《意见》要求,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另外一个备受瞩目的社会热点,即“以房养老”,也在《意见》中予以明确体现。《意见》规定,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与养老相关的还不止这一点。《意见》要求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意见》还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2020年保险密度将达人均3500元

按照《意见》确立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保险要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意见》明确,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
严查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

《意见》要求加快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

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