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比较普遍四种众筹模式,其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主要如下: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1)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众筹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从而使投资者资金进入众筹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种情况下,众筹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2)是否存在不合格的借款人的不合格募资行为。即一些平台存在未尽到对募资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或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募资人在平台上以多个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募资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这些募资人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而众筹平台对此也存在一定责任。
(3)是否属于“庞氏骗局型”募资。即个别众筹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回报项目,并采用以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此类模式涉嫌非法集资存款,甚至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2.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采取向不特定的公众募资的方式,以及募资对象是否超过200人从而达到了公开募集地步。对此,有部分股权众筹为了回避该问题,而利用众筹平台对投资人采取了实名认证等方式,并在这些认证后的投资人中进行募资,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从而回避非法集资等问题。但这种方式是否能彻底解决“公开”与“不特定”的问题,以及是否真的杜绝了非法集资的风险,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对于回报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从操作方式上讲,该种模式采用的是传统的预售和团购结合的形式,多采取实物而非资金作为回报。所以,如果平台运作比较规范,能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则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比较安全,一般不会触犯非法集资问题。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捐赠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如果平台规范运作,对项目做到严格审查,则由于该模式是以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等为目的,并不涉及资金回报,相对而言比较安全,一般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以及诈骗等刑事问题。
由此可见,众筹虽然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型模式,但在非法集资问题的区分上并没有特殊之处,这点也是要平台运营者以及相关从业者给予注意的,即不能以众筹为一种新型模式来企图规避法律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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