粳稻期货交易强行平仓制度

  粳稻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 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 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超过持仓限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 一律为开市后至 10 时 15 分之前。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 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 、 (二) 、 (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 、 (五) 、 (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 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 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 、 (五) 、 (六)项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 、 (二) 、 (三)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 、 (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应当通知会员,会员应当通知客户。 属第(一) 、 (二)项情况的,以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为通知依据;属第(三) 、 (四) 、 (五) 、 (六)项情况的,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书》 .

  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所确定的原则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 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会员

  发送,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 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 直至平仓完毕。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除第(四)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偿。

  本办法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持仓人承担,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