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挂牌资本市场之路有哪些?

  近年p2p平台纷纷谋求进入资本市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平台的知名度,以便增加投资人的信任以及更好的融资。P2P企业的挂牌资本市场路径大致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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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挂牌

  直接挂牌即通过履行相关主管部门所要求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直接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挂牌并发行证券的行为。目前国内仅有宜人贷(NYSE:YRD)一家P2P企业在2015年12月18日成功登陆纽交所,这给同行机构在海外上市方面带来了经验和信心。而国内的资本市场上尚无实现直接挂牌的P2P企业,主要原因在于P2P行业的监管细则一直没有出台,使得相关部门对于该类企业的合规经营审查缺乏依据;另外A股市场严格的财务经营指标等要求也是影响P2P企业上市的一大门槛。2016年1月19日,出于对行业风险爆发、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等因素的考量,新三板已向券商发出非正式通知,暂停包含P2P在内的所有类金融企业的挂牌业务。

  在上述各种全国性挂牌渠道受限的情况下,从2014年起已有不少P2P企业选择了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为切入口,较为典型的有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截至2014年底已有超过20家平台在各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但是由于该类市场对挂牌企业的门槛和规范要求较低且交易不活跃,因此所带来的融资、品牌和增信效应远低于A股市场和新三板。另外监管政策的不明朗和风险的爆发也使得这些股交中心在2015年对P2P企业的挂牌受理趋于谨慎,2015年年初有消息传闻上海股交中心已下发内部通知暂缓受理P2P企业挂牌申请,尽管遭到相关人员否认,但从公开渠道来看2015年也确实鲜有P2P企业挂牌上海股交中心的信息公告。

  (2)间接挂牌

  在监管依据尚不确定的情况下,2015年更多平台开始寻求曲线登陆资本市场,且多集中在新三板,其主要方式是由P2P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关联公司收购某一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再由该挂牌公司对实际的P2P运营企业以较低的价格进行股权收购。多数情况下,该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范围都会发生变化,但其一般都会声明该项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属于借壳上市。这一方面是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对收购事宜的严格审批;另一方面也与P2P行业政策不明有较大关系。目前通过该方式实现间接挂牌的P2P平台包括金蛋理财、安心贷、九信金融、PPmoney等。

  相较新三板,A股市场采用间接方式上市的P2P企业数量则更少,目前较具代表性的有红岭创投试图借壳三元达(股票代码:002417)实现间接上市,尽管尚未实现,但业内均对其有强烈预期。零壹研究院根据公开资料对2015年通过间接方式实现挂牌的P2P企业做了如下梳理:

  资料来源:零壹研究院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

  在P2P与上市公司的渊源方面,更多是P2P企业通过被上市公司参股、控股等更为便捷和实惠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对资金、资源、品牌建立和信任背书的需求,如微贷网、小赢理财、财加、联金所等;也有少数P2P平台通过投资拟上市公司来实现品牌树立和业务布局,典型代表有2015年12月份懒投资作为基石投资者助力中盈盛达登陆香港联交所。但由于以上行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挂牌或上市行为,这里不再赘述。

  综上可以看出,受监管、盈利等因素的影响,目前P2P平台借力资本市场的路径有限,当前主要为搭建VIE架构在海外上市、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直接挂牌以及寻求壳资源在国内间接挂牌。预计未来随着监管办法的落实和商业模式的逐步清晰,P2P企业之间以及外部机构与P2P企业之间会更加频繁的进行并购,同时将会有更多P2P企业规划境内外直接挂牌、上市。

  监管征求意见

  2015年7月,央行联合十部委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率先打响监管战,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即将告别野蛮生长时代。由银监会牵头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称“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12月28日正式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置了18个月的整改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定义和监管责任分工,在行业准入上采用备案管理制,在具体业务上实行负面清单制,制定了出借人、投资人和平台的信息披露细则。总体来看,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具备相当的创新价值,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明确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并以此为纲制定具体管理细则,而非一方面把它当作信息中介,一方面又对它施以“资金中介”和“信用中介”的管控;以信息披露作为抓手大力加强网贷业务及机构自身的透明度建设,与互联网金融的初衷较为契合,互联网的显著优势就在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借助互联网便捷的信息采集、呈现手段加强借贷双方的了解,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从而消除信用中介,实现风险分散、降低资金浪费,正是互联网金融的精髓所在;突出了行为监管,即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核心,以保障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手段,自下而上的构建对网贷机构的监管逻辑;弱化事前审核,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督,不设高门槛,不搞牌照,但是强调业务规则,注重业务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重视基础设施和配套,不仅仅监管网贷机构和业务,还提出了对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如中央数据库、金融基础数据合作等)和投资人教育等问题。

  不过,征求意见稿也并非完美无缺,部分问题仍存在疑问或争论,如未对复杂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明确解读、未提及业务终止时存续合同的处置、未对平台风险保障金进行界定、未区分类资产证券化模式与直接借贷等,我们将在第四章第三节详细探讨。

  从对行业的影响来看,一方面意见稿在业务规范上整体偏向严格,如禁止P2P平台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得在线下推广理财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等,将在客户获取、产品设计、平台运营等多个环节推高成本,这对已经形成规模的平台影响不大,对于弱小机构(无论其创新性如何)则难言宽松,预计未来会有不少网贷平台终止业务,或者被联合、兼并、收购;另一方面意见稿明确提出P2P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彻底断送了部分P2P平台的“混业经营”之路,如要转型综合化平台可能需要重新进行定位以满足合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