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的特殊情况研究

  我们都知道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有一个限定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有构成要件客体、主体、客观、主观的认定;有立案金额与立案标准的认定;有恶意透支数额与时间的认定;有些是用了伪造卡,假冒卡,也透支了,但是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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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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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2)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

  (3)善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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