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息如何确定?

优先股的票面预期年化利率,也就是股息率如何确定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优先股股息率如果太高或者太低,都不恰当。

一方面,由于优先股发行的对象实际上可以通过投行“ 暗箱操作”,如果股息率过高,也许会产生把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大部分输送给优先股股东的可能性,这就损害了普通股股东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如果股息过低,对优先股投资者的吸引力过低,则会影响成功募资。

《管理办法》中先后提到几点,涉及股息率问题。一是采取固定股息还是浮动股息。办法中称,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 年的股息。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三是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

后面两条,实际上都对优先股的股息率作了最高额的限制,虽然语言看上去比较绕,但表达的都是一个意思。如果不对股息率作出最高限制,也许会产生一种极限情况——就是优先股股东可以把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全部分走,这种状况将导致普通股股东承担巨大风险。如果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融资,并将所得利润优先分给优先股股东,那么普通股股东最后将沦为所有风险的承担者。

同时也不排除公司的利润会下降。如果优先股股息率是不能变动的,以后也有可能造成普通股股东的风险,这点也要注意。

所以,对优先股股息率上限的规定是极为必要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应了不同的股息率上限要求。尤其是非上市公司,要求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有了这样的条款,优先股才可以被认为是相对的利好,市场反应才会如此积极,否则它又将成为另一个圈钱利器。

另一个问题是,优先股股息率也不能过低,否则将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比如浦发银行,现在的普通股股息率已经超过6.6%(从另一个角度说,银行股实在是很便宜),那么如果浦发银行发优先股的话,股息率是不是应该比普通股息率高,投资者才会有兴趣?银行对优先股的兴趣通常会比较大,因为银行有再融资的要求,但眼下许多A 股银行因跌破净资产而无法增发或配股。

当然,指望股息率远高于发债的利息,似乎也不太可能。一般企业恐怕只有在非常缺资金或资金需求非常大时才会愿意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