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活动的参与者等相关概念解释

  参与基金投资活动的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投资咨询、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下面小编来一一解释这些与基金活动紧密相关的名词的含义: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

  即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分享基金财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前提下,拥有对所管理基金的各项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负责决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目前在我国,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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