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出意外 多种情况不算工伤

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对不同用工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列举式规定;并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案件提出了3种处理方式。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是这样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规定》细化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问题,使得“上下班途中”的定义更为具体。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意外都能算工伤,有几种情况不算工伤

第一种情况:

我在下班途中去水果店买水果,在店里脚崴了,这算是工伤么?这不属于工伤。虽然当事人下班途中去买水果,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前提,但其受伤的情况却不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因此不能算工伤。

第二种情况:

我每天骑摩托车上班,有一次骑的摩托车翻了,因此受伤,这算是工伤吗?这种情况也不算是工伤。当事人符合"上下班途中"和"交通事故"的条件,但并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不是工伤。

第三种情况:

上下班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伤,算工伤吗?这种情况也不算是工伤。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第四种情况:

上下班在回家的路上被行人冲撞受伤,算工伤吗?这种情况也不算是工伤。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第五种情况:

职工上下班途中,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也不算是工伤。

最高法出台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各种问题,使得以前在工伤案件中,原告被告方争议的一些焦点难点问题,有了最终的答案,这其实是对劳动者的进一步保护。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又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到底应该按照交通事故赔付还是工伤赔付?这在以前,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就是哪一方赔偿高,就按照哪一方赔偿。而在《规定》出台实施后,当事人既可以获得来自交通事故保险方面的赔偿,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是双份赔偿,“其实这方面内容,早在2011年我市就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性规定。对工伤中的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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