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立法精神

                           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立法精神
  
            辜胜阻1易文2(1.民建中央,北京 100020; 2.武汉大学,武汉430072)
  
  [摘要]《保险法》修订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系统性的法律修订需要着重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从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推进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防控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业;保险监管;法制环境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2-0096-04
  
  近年来,基于日益改善的政策环境和广大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通过全保险行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显著增强,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攀升。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重要的一大手段,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和促进投资、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也应看到,保险业所涉及的相关经济、法律和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保险市场中无序和失灵的现象依然存在。《保险法》对我国保险业有着重要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多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而且还将证明,深化改革发展、维护保险业稳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都需要《保险法》强有力的支撑。《保险法》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健康发展。要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

  2004年,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准备工作,继2002年之后,《保险法》进入了新的修法周期。2008年《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保险法》的修订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当事人权责并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改变投保容易理赔难局面,防范保险市场风险,优化保险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法律修订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并重

  现行《保险法》于1995年首次制定并颁布。2002年的第一次修订存在一定的过渡性质,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当时提出“可修可不修的不修”,真正实质性变化条款不多,因此该法在2002年的修订不够系统。2002年以来,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2007年保费收入和保险总资产分别达到了2002年的2.3倍和4.5倍,保险公司数量增加了68家。与此同时,保险业也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在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险资金的运用和市场监管等方面,都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本次保险法修订时,需要更加注重系统性,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吸纳我国现有的成熟做法,针对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相关条款进行比较系统的清理、修改和完善,以求适应新的形势,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充分地发挥保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比如,保险化解巨灾风险的作用明显,但是我国自然灾害中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低于国际30~40%的水平,因而有必要探索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化解巨灾风险的途径,并在《保险法》中有所体现。另外,法律修订也要考虑前瞻性。回顾中外金融体制变迁的历史轨迹,可以看出经营体制的变迁往往先于法律制度的修改。因此,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其前瞻性,为今后改革和创新留下空间,在保险业迅速发展的时期,减少对其发展的束缚,更多利用市场力量,摸索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最优路径。

  二、明确保险当事人的权责,同时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法》的制定修订应建立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如何妥善处理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例如,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而且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然而,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一个是强势,一个是弱势,在一些基本原则难以得到有效遵从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近年来,保险人有意淡化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提示内容,保险营销员随意夸大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刻意回避被保险人应承担风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险合同晦涩难懂等问题都比较突出,“投保容易理赔难”问题社会反应也比较强烈。此外,在保险规范服务方面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在保险代理人卖保险的过程中,有些消费者根本不清楚自己所买产品存在着风险。还有的地方,把“电话营销”变成“扰民营销”等,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

  《保险法》的修订需要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强化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改变其在保险合同订立、保险金赔付等方面的弱势地位。《保险法》的修订需要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并明确他们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要针对当前的现实,更加重视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次《保险法》修订过程中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减轻被保险人保险义务负担等定为修订原则。例如,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将“近因原则”写入《保险法》既可以防止保险人不当拒赔,逃避合同义务,又可以阻止无理的赔偿请求,滥用合同权利,是明确当事人权责和解决理赔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规定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可以有效防止保险人权利滥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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