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310万元,支付加工

发布时间:2021-01-03 07:20:56

1.[]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310万元,支付加工费7万元、增值税1.19万元、消费税3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A.317 B.217.02 C.240 D.241.02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产品成本。甲公司收回委托乙公司生产的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也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因此甲公司收回该半成品的入账价值=原材料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310+7=317(万元)。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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