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为A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为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向甲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甲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委托B区法

发布时间:2021-01-09 23:23:08

1.[]住所地为A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为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向甲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甲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委托B区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发现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关于该案件执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B区法院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法院 C.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法院 D.B区法院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应由委托法院行使。故A选项正确。【考点】本题考查委托执行、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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