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中的()。

发布时间:2021-01-10 19:44:35

1.[]甲、乙、丙、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交易行为中的( )。A.欺诈客户行为 B.内幕交易行为 C.操纵市场行为 D.虚假陈述行为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禁止交易行为的界定。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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