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A公司与13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将一项商标权出售给B公司,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50万元,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8:52

1.[]2015年4月16日A公司与13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将一项商标权出售给B公司,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150万元,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万元。该商标权为2013年1月18日购入,实际支付的买价35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10万元。该商标权的摊销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2015年6月30日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取得价款159万元。下列有关出售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2015年4月16日确认营业外支出为48万元 B.2015年4月16日确认营业外支出为0 C.2015年4月16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为48万元 D.2015年6月30日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为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该商标权出售前的累计摊销额=360/5/12×27=162(万元);2015年4月16日,该无形资产应确认为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其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账面价值=360-162=198(万元);调整后预计净残值=公允价值150-处置费用0=150(万元);2015年4月16日应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198-150=48(万元);2015年6月30日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150-(19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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