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7:51:51
甲公司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采取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的结算方式,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元。6月5日,甲公司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承付手续,6月lO日,运输部门向乙公司发出提货通知。但乙公司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其银行账户资金只有950万元,6月25日,乙公司收回50万元的应收账款,其开户银行于当日将收回的50万元货款转入甲公司银行账户。根据税务机关的核定,甲公司2007年6月的应纳税额为120万元,但甲公司欠缴税款50万元。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的调查中发现,甲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主动放弃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甲公司6月1日的销售行为中,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在托收承付结算中,乙公司的承付期间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3)对甲公司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税务机关能否行使撤销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5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承付手续的当天。
(2)承付期间为2007年6月11日至6月20日。根据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规定,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日,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