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与乙化妆品生产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4日,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香水精,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80000元,10

发布时间:2021-01-07 17:27:53

1.[]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与乙化妆品生产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4日,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香水精,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80000元,10月18日乙企业加工完毕,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不含税加工费3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后甲企业收回了香水精。甲企业将收回的香水精全部用于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没有同类香水精的销售价格,上述款项甲企业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下列关于被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借:委托加工物资 33000贷:银行存款 33000 B.借:委托加工物资 47142.86贷:银行存款 47142.86 C.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3000贷:银行存款 33000 D.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7142.86贷:银行存款 47142.86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00+30000)÷(1-30%)×30%=47142.86(元);(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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