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我国某外交官2013年1月购买我国生产的轿车自用,付含增值税价款24万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部件增值税价款1万元,车辆装饰费3.08万元:201

发布时间:2021-01-10 17:55:21

1.[]美国驻我国某外交官2013年1月购买我国生产的轿车自用,付含增值税价款24万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部件增值税价款1万元,车辆装饰费3.08万元:2015年1月该外交官将该轿车转让给我国某公民,成交价11万元。该型号轿车最新核定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22万元/辆。对上述业务正确的税务处理是( )。A.2013年购买轿车时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2015年转让轿车时不缴纳车辆购置税 B.2013年购买轿车时免予缴纳车辆购置税,2015年转让轿车时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4万元 C.2013年购买轿车时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4万元,2015年转让轿车时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1万元 D.2013年购买轿车时免予缴纳车辆购置税,2015年转让轿车时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92万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但转让给我国公民,则免税条件消失,要依法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础.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该车原计税价格=(24+1+3.08)÷(1+17%)=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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