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成立一年以来,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乙拥有3%的股份,丙拥有6%的股份。下列关于股东权利说法正确的有( )

发布时间:2021-01-07 21:59:42

1.[]甲、乙、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成立一年以来,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乙拥有3%的股份,丙拥有6%的股份。下列关于股东权利说法正确的有( )。A.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B.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三位股东想提出临时提案,必须一起提出 C.若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甲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D.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甲乙丙三人一起提起诉讼E.如果公司的董事违反法律,损害了股东甲的利益,股东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E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选项A错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所以选项B错误。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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