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发布时间:2019-09-04 17:47:46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货业务: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

(2)购入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的价款为4万元;

(3)购入办公用品取得普通发票,价款为2万元;

(4)购入电力28万元并取得专用发票,其中6万元用于福利方面,其余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2.销售及其他业务:

(1)销售化妆品实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时用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5.74万元;

(2)提供非应税消费品的加工业务,共开具普通发票56张,金额合计为35·1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万元;

(4)本年取得出租房屋收入10万元。

3.本年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1)销售成本共4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2万元(不含税金);

(2)销售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8万元;

(3)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支付购货合同违约金3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

要求: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数额;

(2)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消费税数额(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3)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数额(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城建税(税率为7%)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5)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正确答案:
(1)增值税——销项税=1000×17%+25.74÷(1+17%)×17%+35.1÷(1+17%)×17%=178.84(万元)
进项税=500×17%+4×17%+(28—6)×17%=89.42(万元) 
应纳增值税=178.84—89.42=89.42(万元) 
【提示】外购的电力用于集体福利的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购进办公用品取得的不是专用发票,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
(2)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000+25.74÷(1+17%)]×30%=306.6(万元)
(3)营业税——应纳服务业营业税=10×5%=0.5(万元) 
(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9.42+306.6+0.5)×(7%+3%)=39.65(万元)
(5)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000+25.74÷(1+17%)+35.1÷(1+17%)+10+4(债券利息)=1066(万元)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400(成本)+22(其他业务支出)+15(销售费用)+10(管理费用)+8(财务费用)+306.6(消费税)+0.5(营业税)+39.6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合同违约金)=804.75(万元)
【提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扣除。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66—804.75=261.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61.25×25%=65.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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