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请问如何理解“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不是一般可以稍微高于损失吗?是否可以理解成违约金不得高于损失的130%?
网友回答
【答案】 违约金可以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不可以超过造成损失的30%。可以理解不得高于损失的130%。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打比方说就是甲乙两人订立的合同,因甲的违约给乙造成了100万的损失,乙只能向甲索要130万的违约金,如果超过130万,甲方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