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为甲公司开发一套电热设备。张某在开发电热设备过程中,发明了一种家用“节能型电热器”,经

发布时间:2020-12-16 03:45:37

1.[问答题]2011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为甲公司开发一套电热设备。张某在开发电热设备过程中,发明了一种家用“节能型电热器”,经试验使用,效果极佳。张某准备将该电热器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提出主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理由是张某的发明产生于委托合同期间,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奖励,遭到张某拒绝,经查,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2012年1月,经过法定程序,“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专利公告后,张某自行设立了乙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甲公司认为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合法,经交涉没有结果后,甲公司也开始组织“节能型电热器”的生产。由于“节能型电热器”广受欢迎,需求量大,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度营业额分别都达到5亿元。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推出各种“电热器”。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共同占有70%的市场份额。2013年5月,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管理层多次接触,拟定了公司合并方案,即: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丙公司,合并各方解散。该方案最后由于细节问题均未能得以实施。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公司合并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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