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5 18:40:31
2008年7月29日,某公司会计人员在做账时发现该月由于自己的失误,多向国税局缴纳了增值税69 000元,当即与国税局联系要求退还,并要求国税局支付这期间的利息,但遭到了国税局的拒绝,国税局相关办事人员回复说,多缴税款可抵缴下月税款,利息不可能支付。
试问该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