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声明。乙于2012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2年9月20日,乙因

发布时间:2021-01-10 19:09:02

1.[]2012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声明。乙于2012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2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2012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 B.2012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0日 C.2012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20日 D.2012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20日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12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12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不包括10月1日)后的9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2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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