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张某对某县地税局对其决定补税9851700.30元不服,认为补税依据不充分,在依法经过复议后决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地税局

发布时间:2021-01-07 17:49:15

1.[]纳税人张某对某县地税局对其决定补税9851700.30元不服,认为补税依据不充分,在依法经过复议后决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地税局的补税决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某县地税局作出书面决定,重新对纳税人核定补税8235068.45元,并书面告知审理此案的县人民法院。对此,原告纳税人张某接到重新决定补税文书后坚持不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原决定补税9851700.30元的征税决定在具体适用实体税收规章文件、确定计税依据方面违法。对此,正确的处理是(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撤销原征税决定 C.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D.判决确认原征税决定违法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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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被告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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