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8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

发布时间:2021-01-07 17:48:59

1.[]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08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C.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D.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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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一般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因为本案中,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所以本案的被告应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甲县国税局。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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