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的开发业务,20×2年1月1日被认定为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非预期税率),在20×2年以前适用的

发布时间:2021-01-10 14:35:10

1.[]某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的开发业务,20×2年1月1日被认定为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非预期税率),在20×2年以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20×2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500万元,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年初余额为810万元,本年度共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275万元,冲销某项资产减值准备3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得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20×2年度除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该公司20×2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为( )。A.456万元 B.560.2万元 C.679.2万元 D.625万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2500+275-30)×15%=411.75(万元)。20×1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810×25%=202.5(万元),20×2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810+275-30)×15%=158.25(万元),所以20×2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58.25-202.5=-44.25(万元),因此,20×2年度发生的所得税费用=411.75+44.25=-4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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