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7:35:43
一家位于市内的宾馆,2009年初申报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如下:’营业收入210万元,营业成本120万元,营业税、城建税11.55万元,期间费用80万元,亏损1.55万元。2009年3月,税务机关对宾馆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宾馆2008年申报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餐饮和客房收入20万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万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万元);
(3)营业外支出中包括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万元;
(4)2008年2月份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3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5%,税法规定按5年的直线法计提折旧;本单位已将其直接作管理费用一次从收入中扣除。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该宾馆应补缴的2008年营业税;
(2)计算该宾馆应补缴的2008年城建税(假定不考虑教育费附加);
(3)计算该宾馆应补缴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正确答案:
(1)补缴营业税=20×5%=1(万元)
(2)补缴的城建税=1×7%=0.07(万元)
(3)补缴企业所得税
①利息费用多扣除=8—6=2(万元)
②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③固定资产全额扣除错误
2008年允许扣除的折旧额=30×(1—5%)÷(5×12)×10=4.75(方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一4.75=25.25(万元)
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5(自行计算利润)+20(未入帐收入)—1(补缴营业税)—0.07(补缴的城建税)+2(调增利息)+3(行政罚款)+25.25(固定资产)=47.63(万元)
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63×25%=11.9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