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国有企业2014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企业在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其中生产经

发布时间:2021-01-10 17:31:50

1.[]北京市某国有企业2014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企业在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5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3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1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20%。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应当汇总计算抵免限额 B.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是130万元 C.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是100万元 D.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90万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国不分项计算,因此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抵免限额。该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3000+600+400=4000(万元);境内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应纳税额=4000×25%=1000(万元);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500×20%+100×30%=13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0×600÷4000=150(万元),按照实际缴纳的130万元抵扣。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30%+100×20%=110(万元),在B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0×400÷4000=100(万元),按照限额扣除。A、B两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分别为130万元和100万元。全年应纳税额=1000-130-100=7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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