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国际公约)

发布时间:2021-02-19 04:32:39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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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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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0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7届会议.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1年苯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工约和建议书,以及作为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附件、1980年经修订的职业病清单,并注意到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的有害影响同样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并注意到工人需要并有权利获得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并考虑到通过下列方法预防或减少工作中化学品导致的疾病和伤害事故的重要性:
(a)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b)为雇主提供一定机制,以从供货者处得到关于作业中使用的化学品的资料,这样他们能够有效地实施保护工人免受化学品危害的计划;
(c)为工人提供关于其作业场所的化学品及适当防护措施的资料,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保护计划;
(d)制订关于此类计划的原则,以保证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认识到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以及与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及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进行合作的必要性,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规则和使用指南,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90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1 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即在评价所包含的危害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的基础上:
(a)准许某些特殊经济活动部门、企业或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 款:
(I)存在实质性特殊问题;
(II)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提供的总的保护不低于完全实施本公约各项条 款后所能达到的水平.
(b)制订专门规定,以保护那些泄露给竞争对手可能对雇主的经营造成损害的机密资料,但是,只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3 本公约不适用于其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 件下的使用不造成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物品.
4 本公约不适用于各类有机体,但适用于有机体衍生的化学品.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
(a)“化学品”一词系指各类化学元素、化合物和混合物,无论其为天然的或人造的.
(b)“有害化学品”一词包括根据第六条 被分类为有害的,或有适当资料表明其为有害的任何化学品.
(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
(I)化学品的生产;
(II)化学品的搬运;
(III)化学品的贮存;
(IV)化学品的运输;
(V)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
(VI)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
(VII)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
(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结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
(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三条在实施本公约时,就各项条 款所需采取的措施应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
第四条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 件和情形,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如证实在安全和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时,主管当局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类化学品之前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 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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