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20:53:36
2009年2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8年2月,会计人员D调离该厂,在会计机构负责人B的监督下,D将自己负责的会计账簿移交给会计人员E。但E在交接中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但D事后极力推诿责任。
(2)2008年4月,会计机构负责人B调离该厂,该厂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F又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2008年5月,张某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解聘了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的总会计师。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会计人员D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E不对该会计资料负法律责任。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会计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2)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F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此外,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张某解聘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总会计师不符合规定。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