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20:20:41
某企业2006年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当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该企业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如下:该企业2006年营业收入为1458000元,营业支出为1272000元,缴纳的营业税为72900元,缴纳的所得税为37323元,2007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等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的情况。经查实该企业2006年实际收入为1638000元,营业支出为126000元。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
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分析该企业在税收上属于何种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2)该企业偷税数额如下: 偷缴营业税额=(1638000-1458000)×5%=9000(元) 偷缴所得税额=[(1638000-126000)-(1458000-1272000)-9000]×33%-1317000×33%=434610(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合计=9000+434610=443610(元)(3)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额=1638000×5%+(37323+434610)-81900+471933=553833(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443610-553833×100%=80%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通过虚假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该企业偷税数额达443610元,偷税数额达应纳税额的80%,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443610元,并对该单位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