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
网友回答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网友回答
一、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言论自由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措施
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人人都有权在网络中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互联网是继书本、报刊等媒体之后传播信息和交换思想的一个新载体。无论互联网上出现的是文字、图像、声音,还是关于政治、经济或宗教,都是人们发表的言谈、议论和意见。其都属于言论的范畴,与传统的言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理应受到保护。
网络空间相对传统社会是一个新秩序空间,自身特殊性所提出的挑战,需要我们相应提出对策,维持其正常健康的发展。法律本来禁止的有害行为,并不因为网络的出现而合法化。自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在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因为网络的无边际性,法院管辖权面临很大的挑战。为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在网络空间逐渐出现了由大量的网络警察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网络服务商根据政府要求关闭或屏蔽网站、BBS;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等的措施。这些措施在现有技术和网民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对维护网络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现有措施存在的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严重遏制
考察我国现行的关于网络的规范,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为出发点制定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对网络行业或者对网民苛以义务,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这些规定限制了网络在言论自由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2.网络言论的规制难以达到效果
首先,对网络言论的众多立法规制根本无法落实到位,较多的规定在“大众的网络”面前不堪一击。其次,网络影响远远超越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的控制范围,如果任由各地制定法规管理网络信息,而各地规范宽严不一,很可能造成割裂网络空间的不良后果。更令人担心的是,某些网络犯罪的定义是如此宽泛和模糊,以至于让普通人无法预知罪与非罪的界限;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也势必遇到同样困难,从而很可能造成执法随意性。最后,具体技术措施也面临着局限性。网络警察伴随网络的出现而出现,法律是否承认网络警察的合法性呢?网络警察的权力又该如何限制呢?这些问题都还有待于法律给予明确答案。由网络警察执行的案件中,能否鉴别事实的真假还要靠很强的技术性,管辖范围和接收到的案件数量相当有限,毕竟他们所接到的案件也是由被害人所提供的。另外,由于技术的更新速度快,网站数量大,信息复杂,利用屏蔽技术也不能很好的管理整个网络空间。因此,虽然现在已经针对网络言论实施诸多措施,但是各有局限和限制因素,导致都不能达到预想效果。
3.基本权利受侵害时缺乏救济渠道
网络中,面对现有的困境,个体的力量十分微薄。当个体权利遭受不当言论侵害并做出反应时,侵权人早已消失在虚拟世界中,或者个体直接面对强势群体。从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看,在法律责任部分强调的都是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如罚款或者停业,取消其刊载新闻资格或干脆查封网站或追究刑事责任。而很少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渠道。从整个网络空间来看,网民的整体法律素质不高,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宣传还不到位,难以让网民做到最大限度的维权。
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思考
伴随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民数量的不断壮大,在网络空间传统的道德价值受到挑战,此时应该提倡网络的宽容精神。发展网络言论,就必然会在价值方面做一些取舍。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扩大是必然,为了能更好的发挥网络的作用,并且联系我国网络技术起步较晚,网络普及程度不够,政治环境复杂等国情,从以下几点谈论一下如何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障。
(一)继续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立法
首先,纵观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而这些文字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存在着雷同的现象。因此我国的法律存在整合问题,应该在对现有法律解释的同时制定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其次,立法中应该考虑网络言论自由对其他权利行使的影响。由于网络加密软件的使用和保护隐私等因素,对于蓄意制造社会不安的人来说,利用网络的便利完全有可能通过网上言论自由的行使危害公共安全。在立法上公共安全应该优先于言论自由。能否通过网络来行使知情权不仅意味着政府是否应当开放公务信息的问题,还涉及到政府在多大的权力范围内可以对网络所传播的信息加以法律上的控制。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民的个人人格在虚拟化的世界中也得到了反映,逐渐生成了“网络人格”,而网上“声讨”事件也越来越多,网络人格如何定义,“声讨”事件是否有法律依据都成为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一部分。而立法中还应该明确保护和规制网络行为的行政主体,划分受理网络犯罪的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如何确定证据的效力问题。
近十年来我国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但网络管制立法却难以实施。在网络世界中不仅强调网络自由,而且这种自由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较少受到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政府公权力在资源配置方面远不如在现实世界中那样占有绝对优势。“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因此在我国的网络管理中,大多还是由服务商、运营商根据其自由裁量来进行管理,使得网络言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混乱。法律应该统一标准和对网络言论的正当性法律化。在立法方面我国还应借鉴其他一些国家有益的经验,像美国等国家在对待以法律的形式限制网络言论上的谨慎态就是值得我们学习。针对我国目前的形势,立法应该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为主,明确责权,不能为了政府的方便管理就严格对待,使得不能发挥网络的优势,阻碍民主的进程。根据我国国情,在立法方面既要通过对现有传统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还要制定其他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及明确责任的承担者
由于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传输内容有一定的控制权,有编辑信息的可能,所以可以适当赋予其一定的审查权限,一旦发现不良信息,立即进行删除或进行限制访问,防止信息的进一步传播。ISP每年必须接受国家相应的审查,以决定他们是否由资格和能力来经营这些业务。只要权利人向ISP发出了通知,告知在这个ISP?所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BBS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知后,如果ISP没有证据表明这个言论没有侵权,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如果被指控方也发出反通知给ISP,担保他的言论并没有侵权,而ISP不能对这些言论是否侵权作出判断,那么ISP不必删除这些言论,其法律后果由发表言论者本人承担。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建立网络自律组织
想杜绝网上不良信息简直是天方夜谭,这涉及网民素质以及社会成本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无能为力,它可以引导民众的言论,教育、说服网民并规范网络语言,以净化网上空间,因势利导,让网络成为服务民生的“福地”。政府还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和目的,回应公民对有关政策的疑问和评论。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得到了解,尽快和网民进行沟通,解除网民的成见和答复网民对建议的处理。让网民相信政府,更加服从政府对网络的管理,也使得政府的管理更加公开和透明化。另外政府可以组织相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设立网上违法、侵权案件协查机构和自律组织,或许更利于弱势状态下的个体寻求救济。在这方面,英国的管制方式值得我国借鉴,建立一个单一的综合管理机构,不但可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还可以授权给它,引导受害者获得救济。
(四)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
互联网本身为立法提供了一种开放的平台,使得立法有可能在更加民主、开放的基础上进行。有利于网民学习法律知识和找出法律漏洞,以便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让网民能依照法律法规更好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论,受侵害时能为自己找到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网络基础知识的普及
网络技术是网络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基础,为了使网络言论自由健康发展就应该加快技术开发。例如,改进密码技术以及使用真实IP地址等都有助于加强信息安全以及隐私权等的保障,从而用技术上的手段缓解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控的压力。又如开发和使用相应的“过滤技术”,将网络传播新技术带来的负面效果减到最低。我国技术起步较晚,因此应该尽快发展技术和世界接轨。发展网络技术时,要多借鉴技术先进的国家,引进先进技术,更好的用于网络,规范网络言论。同时,对公众进行必要的网络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公众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在网上言论。此外,对政策制定者进行因特网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也是极其必要的。不懂基本的网络常识,政策制定者就无法制定正确的网络言论保护政策,公民也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在言论自由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