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会计管理机关对所属的东源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法》的执法检查,东源公司的企业形式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检查中,管理机关遇到以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04 18:47:11

某省会计管理机关对所属的东源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法》的执法检查,东源公司的企业形式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检查中,管理机关遇到以下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为工学学士,专业技术职称为助理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近2年。

(3)公司个别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时,未能客观公正地记录反映会计业务的客观事实,并违反规定,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私自提供他人牟利。

(4)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蒹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要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分析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和事实中,哪些方面不符合《会计法》的颊定?

正确答案:
【答案】(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因为中外合资企业适用我国的法律。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达不到要求。法律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中级以上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3)个别会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未能坚持客观公正和保守秘密的基本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4)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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