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决定出售其持有的A公司25%的股权,出售股权后甲公司持有A公司15%的股权,对A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

发布时间:2021-01-10 15:03:15

1.[]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决定出售其持有的A公司25%的股权,出售股权后甲公司持有A公司15%的股权,对A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取得价款为4000万元,剩余1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当日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其中:90万元为按原持股比例享有的A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2万元为按原持股比例享有的A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10万元为享有A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原持有A公司40%的股权投资为甲公司2013年7月1日购入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A.1500万元 B.1400万元 C.1600万元 D.525万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①处置时,应将处置价款与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即4000-5000×25%/40%=875(万元);②剩余股权在丧失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2400万元与原剩余股权账面价值1875万元(5000×15%/40%)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为525万元;③原股权投资因享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权益变动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应转入当期损益,原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属于以后期间不能够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不转入当期损益。所以,2015年7月1日甲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875+525+90+10=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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