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

发布时间:2021-01-10 15:01:45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本月发出一批A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产品。A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8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9万元和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运杂费2万元。则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入账价值为( )。A.117万元 B.119万元 C.130.7万元 D.132万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收回该批产品的入账价值=108+9+(108+9)/(1-10%)×10%+2=132(万元)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