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

发布时间:2020-07-27 09:06: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对大排量的汽车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有利于:A.合理调节消费行为,抑制畸形的超前消费B.调节汽车的进出口,增加贸易顺差C.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D.避免奢侈浪费,减少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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