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的起算是怎样计算的?刑法中的执行期间起算有两种:一是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一种是从裁决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0条的规定可理解为:并不是从无期徒刑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 然而根据[1997]6号最高法《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两种情况该怎样理解,是否矛盾,该怎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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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刑法解释: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何时起计算】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何时起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应当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之日,即减刑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减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间不得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