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债权人李某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李某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发布时间:2019-09-04 18:07:34

甲乙丙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债权人李某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李某在不满足于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但它们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代表的关系不同,债券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股票形成的是股权关系; 
(2)债券的本金可到期退还,而股款不能随时退还; 
(3)股票的风险比公司债券大; 
(4)债券的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于公司股东得到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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