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内,发生了如下事项: (1)调整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决定精简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轮岗,将会计部撤并到厂部办公室,同时任命办公室主任吴某兼任会计负责人。撤并以后,会计主要

发布时间:2019-09-05 09:52:55

宏达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内,发生了如下事项: (1)调整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决定精简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轮岗,将会计部撤并到厂部办公室,同时任命办公室主任吴某兼任会计负责人。撤并以后,会计主要工作重新分工如下:原会计部主办会计继续留任会计工作,原设备处工作人员、吴某的女儿吴虹调任出纳工作,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 吴某毕业于某名牌师范大学,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办公室文秘,恪守职责,兢兢业业,深受厂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为了使其尽快胜任会计负责人岗位,领导要求吴某半脱产参加会计知识培训班,并参加当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统一考试。 (2)撤并工作完成后,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由厂部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交。

请分析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的岗位分工等是否合法?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是否有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因此,宏达公司将会计部撤并到厂部办公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该公司任命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岗位分工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汁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而吴某既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没有会计师以|二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由他担任会计主管人员是违法的。另外,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国有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同时,出纳人员也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因此,由吴虹担
任出纳人员是违法的。
(2)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由厂部纪检、监察部门监交是违法的。因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单位负责入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而纪检监察部门不是监交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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