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

发布时间:2021-02-14 17:19:09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 ),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A.上报审批前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上报审批后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 C.上报审批前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 D.上报审批前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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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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