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身体不适,所代理的乙企业2012年9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做出加收滞纳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21-01-07 21:19:29

1.[]因甲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丙身体不适,所代理的乙企业2012年9月份的增值税申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乙企业做出加收滞纳金5000元和罚款3500元的决定。对于这些滞纳金和罚款,应(  )。A.全部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B.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C.全部由乙企业缴纳,但乙企业可以向代理人丙提出赔偿要求 D.由乙企业缴纳罚款,由甲税务师事务所缴纳滞纳金?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税收法律责任具有不转嫁性,税收法律责任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固有的,不能因为代理关系而转嫁,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注册税务师对外执业是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因此,乙企业应该向甲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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