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在一施工单位工作时死亡,施工单位口头答应给付15万元。李某家属多次催要,施工单位却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则下列

发布时间:2021-01-10 05:48:46

1.[]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在一施工单位工作时死亡,施工单位口头答应给付15万元。李某家属多次催要,施工单位却以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则下列关于张某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张某可以李某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B.张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C.因李某家属已多次催要,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D.因该借款对张某没有造成太大伤害,故不得行使代位权E.因该赔款的专属性,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根据《合同法》,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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