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9年1月1日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期房买卖合同,2009年2月1日双方对该房屋买卖进行了预告登记,但该合同未在当地房屋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买卖

发布时间:2021-01-08 12:48:36

1.[]张某2009年1月1日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期房买卖合同,2009年2月1日双方对该房屋买卖进行了预告登记,但该合同未在当地房屋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买卖合同中未对此事项有约定)。2010年1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交房后经张某验收,1月5日依法能够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2010年3月5目甲公司又擅自将该房屋作为现房卖给李某,经查,当天甲公司仍没有与张某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李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由于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办理备案手续,因此该合同无效 C.张某与甲公司向房屋管理机关办理的预告登记由于超过了1年,因此失效 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和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接受损失赔偿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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