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8000元,从国外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取

发布时间:2021-01-07 20:13:56

1.[]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8000元,从国外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本月购进一批电脑用于软件设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购进一辆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0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退增值税(  )元。A.6920 B.8040 C.20520 D.2856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68000×17%+200000×17%-100000×17%=28560(元),实际税负=28560÷(68000+200000)×100%=10.66%,即征即退税额=28560-(68000+200000)×3%=2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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