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

发布时间:2021-01-10 17:02:10

1.[]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9月15日,向乙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当月一次性预收1年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A.178280元 B.2780元 C.8360元 D.8280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收到预收款即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动产出租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接受运输业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0×17%-2000×11%=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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