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12-24 16:13:17

1.[]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 B.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1日 C.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21日 D.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1日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往后顺延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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